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О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之應執行刑中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法官胡忠文
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褫│││台││││││號││殺│期奪││6│中│重│││││7│││徒公││偵6│高│上8│9│同│上│8│執8││人│刑權││3│分│更3│││││他5│││十伍│││院│㈣│││││己2│││二年││││││││││││年││││││││││├────┼──┼────┼─────┼─┼───┼────┼─┼───┼────┼────┤│違刀未寄│有二││0│台││││││號││反械經藏│期年│年間│4│中│上8│││││2││槍管許手│徒十│至│偵1│高│3│5│同│上│6│執2││礮制可槍│刑月│13│9│分│訴7│││││己5││彈條無││││院││││││2││藥例故│││6││││││││││││偵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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