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八○號
原告 鄭瑞蘭 右原告對甲○○等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鄭瑞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一日所生之女」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奕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