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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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八號
聲請人台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燕英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萬零肆仟陸佰肆拾伍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二○四○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士簡字第一六四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一年執字第二○四○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查詢該案繫屬情形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