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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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佰萬元後,本院九十年執字第一七八六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執字第一七八六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審酌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於本院判決後業已送上訴,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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