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一號
原告佶新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曾玉青 律師
陳添信 律師被告永泰聯運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一樓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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