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住臺北被告乙○○女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0三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准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被告乙○○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四二號詐欺案件,經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應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