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鍾永盛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