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拾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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