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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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八○號
原告 鄭瑞蘭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廿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