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黃俊銘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忠緯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