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29號
原   告  鄭榮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森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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