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97號
原   告  林姿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晉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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