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俞呈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俞呈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呈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5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8月15日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60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43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694號撤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32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6年3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9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