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呂名憲 債務人伍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依兩造借款契約書第16條之記載:「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除雙方有特約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如授信契約或本約定書涉訟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兩造於本院101年3月7日言詞辯論時,均表明希望本件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