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木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木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