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上訴人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上訴人 徐德榮 即誼隆汽車貨運行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徐德榮上五人共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勝輝 、 曾暘議 、 蘇文欽 、 張信鴻 、 曾筠櫻 、 潘彥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6日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為二審判決附表四之總金額即新臺幣(下同)5,317,79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0,5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