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乙○○  原住台北市○○區○○○路○○○巷○○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壹、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
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乃以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與聲請人簽定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將如附件所示之意
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因相對人
招領逾期,致通知原件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提出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退件
信封等件均影本為證。
參、經查,本院函查有關相對人有無在戶籍地址居住之事實,據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99年11月2日北市警士分戶字第
09933209100號函覆,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且詢據該
址之現承租戶 蔡玉卿 稱,並不認識相對人乙○○。因認聲請
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肆、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件:
(債權讓與通知函)
受文者:乙○○
地址:111台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4樓
查合約編號337504號客戶乙○○向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奇異公司)辦理汽車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案;
原債權人奇異公司業已於民國96年8月2日起將本案債權讓與【
包含一切權利、利益、及待領取之分配款..等在內(包含債權
及物權)】予『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為您服務。
台端截至民國96年8月2日為止,尚餘分期款及其利息等相關
費用尚未付清。茲為提供貴戶更便利之服務,為維護您的權益
,敬祈貴戶今後仍依約按時付款,若有問題請來電洽詢。
倘貴戶之通訊地址或聯絡電話有任何異動時,煩請於上午9
:00至下午06:00致電本公司服務熱線:(00)00000000轉622
李小姐。
謹此致謝
表意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地址:台北市○○區○○路○○○號3樓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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