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男四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六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二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六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二人否認與共同被告丙○○結夥三人竊取甲○○所有之抽水馬達一顆之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蘇碧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