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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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6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2歲
號(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民國於94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余德正」更正為「法官林柏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正本裁判法官欄內關於「法官余德正」,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法官林柏泓」。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林柏泓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賀燕花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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