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810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63號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5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8月22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陳箐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