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更(二)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 律師
葉耀鵬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 律師
侯勝昌 許瑜容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啟造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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