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七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士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原名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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