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周玫誼 被告主題網際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週轉金貸款契約第十五條),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有明文。查原告總行所在地台北市○○區○○街○○號,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足見兩造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