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
原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玖仟叁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仟肆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玖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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