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雿赫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依原告提出被告雿赫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依法送達未果,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提出各該應受送達人之真正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或提出雿赫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