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0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8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蔡金昆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張桐愷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月5日起至民國123年1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蔡金昆於95年2月3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亦經登記完畢。
三、嗣案外人張桐愷於民國93年1月12日邀同案外人蔡金昆、張陳碧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8年1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張桐愷自95年7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約定書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聲請人原名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與合作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有聲請人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60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319│田│││1628.6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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