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昌明┌─────────────────────────────────────┐│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秀麗 │第一商業銀│94年4月1日│27,500元│0000000│││││行泰山分行│││││├───┼─────┼─────┼──────┼─────┼─────┼──┤│002│李秀麗│第一商業銀│94年5月1日│27,500元│0000000│││││行泰山分行│││││├───┼─────┼─────┼──────┼─────┼─────┼──┤│003│李秀麗│第一商業銀│94年6月1日│27,500元│0000000│││││行泰山分行│││││├───┼─────┼─────┼──────┼─────┼─────┼──┤│004│李秀麗│第一商業銀│94年7月1日│27,500元│0000000│││││行泰山分行│││││├───┼─────┼─────┼──────┼─────┼─────┼──┤│005│李秀麗│第一商業銀│94年8月1日│27,500元│0000000│││││行泰山分行│││││├───┼─────┼─────┼──────┼─────┼─────┼──┤│006│李秀麗│第一商業銀│94年10月1日│27,500元│0000000│││││行泰山分行│││││├───┼─────┼─────┼──────┼─────┼─────┼──┤│007│李秀麗│第一商業銀│94年11月1日│27,500元│0000000│││││行泰山分行│││││├───┼─────┼─────┼──────┼─────┼─────┼──┤│008│李秀麗│第一商業銀│94年12月1日│27,500元│0000000│││││行泰山分行│││││├───┼─────┼─────┼──────┼─────┼─────┼──┤│009│李秀麗│第一商業銀│95年1月1日│27,500元│0000000│││││行泰山分行│││││├───┼─────┼─────┼──────┼─────┼─────┼──┤│010│李秀麗│第一商業銀│95年2月1日│27,500元│0000000│││││行泰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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