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44號
被   告  王宥心王金鳳健荃 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本院第一
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
為新臺幣捌萬柒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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