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44號
被 告 王宥心 即 王金鳳 即 健荃 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本院第一
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
為新臺幣捌萬柒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