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760號
原   告  史安平
被   告  蒲筱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蒲筱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
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肆佰 肆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
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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