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731號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賴婉羚
被 告 昊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才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且依兩造所訂
設備租賃契約約定條款第14條約定,就租賃契約涉訟時,係
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設備租賃契
約、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