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寶興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