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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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六二號),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賴寶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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