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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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豪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日所為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三二四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顏豪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