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63號聲請人 虞鈞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關事證,以供法院審酌。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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