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80號原告 魏建新 被告 魏昭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昭男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29,400元,依原告陳報繼承利益2,257,350元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