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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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