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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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乙○○
            九弄二號四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資遣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陸
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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