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2年度北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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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訴字第48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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