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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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九十四年度雄秩易字第五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
度雄秩字第四七O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
以下同)一萬八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送達證書、執行通
知單各一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一萬八千元,以
九百元折算一日,其應繳罰鍰總額經折算已逾五日,茲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
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吳志豪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