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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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五號
聲明人即原告辰○○相對人丑○○○
卯○○ 郭雅婷 己○○丙○○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壬○○住同
巳○○住同相對人丁○○住同
庚○○住同右二人法定代理人辛○○住同
寅○○住同相對人戊○○住同
乙○○住同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癸○○住同
甲○○住同右聲明人因與被告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明被告癸○○應由相對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子○○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相對人復為被告子○○之繼承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聲明由相對人承受訴訟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民事裁定、繼承系統表各一紙為證。
二、查:(一)被告子○○係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而原告係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始對伊提起訴訟,有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各一紙在卷可參。
足見被告子○○早於訴訟前死亡,而非於訴訟中死亡。(二)基此,聲明人聲明由相對人承受訴訟,顯與民事訴訟法所定有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唐敏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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