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通緝到案,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3月21日裁定將其收押,嗣被告因另犯竊盜及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5年6月15日起至同年8月14日止借提被告執行上開案件之刑期,本院於95年8月15日再行接押,其第一次羈押期間將於95年8月20日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查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