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8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及7月,於94年12月7日送監執行1年8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71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8月6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7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