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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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錩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莊臣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6,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