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4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另因贓物罪,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3年12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2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649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6年8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5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