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戊○○丁○○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民國96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貳拾壹萬壹仟陸佰零參點貳捌元,以及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美金柒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於民國91年10月2日,受訴外人旭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旭利公司)之邀,為旭利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旭利公司復於94年11月16日與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聲請開發遠期信用狀,原告並陸續因押匯而付款5筆;然旭利公司嗣後除清償部分本息外,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合計美金49,342.95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另旭利公司又於94年11月16日,向原告申請將部分授信額度,移轉供訴外人EVERGOODENTERPRISECO.,LTD(以下簡稱為境外公司)使用,旭利公司並就上開境外公司之借款餘額負連帶清償之責;而該境外公司亦早於92年1月3日即邀同被告作為其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後該境外公司於94年11月16日再與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原告並陸續因押匯而付款5筆,然該境外公司嗣後除清償部分本息外,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美金162,260.3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既為上開未清償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49,342.9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62,260.3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當時旭利公司有意還款,卻遭原告拒絕,而當時在簽保證契約時,原告之主辦人員向伊表示因借貸期間只有
1年,故保證之時間亦應僅有1年,故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確實有簽署原告所提出91年10月2日及92年1月3日之連帶保證契約(見本院卷第115、116頁)。
㈡被告所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主債務人旭利公司等確實有拖欠本息未依約清償之情形。
㈢原告所請求之本金金額數字為真正。
四、則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其爭點即在於:㈠原告有無拒絕主債務人旭利公司等還款之請求?㈡被告所簽署之連帶保證契約有無期間之限制?茲分述本院之判斷如下:
(一)就原告有無拒絕主債務人旭利公司等還款之請求部分:㈠依旭利公司及上揭境外公司分別於90年8月13日及92年1
月3日與原告所簽訂之約定書(見本院卷第17頁正、反面及第113至114頁)第1條及第6條第1款所示,旭利公司及上開境外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任何債務,包含過去及現在未清償,以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並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全部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因被告已自承旭利公司等就上開借款,確曾有拖欠本息未清償之事實,與原告所為之陳述相符,則原告依與旭利公司等於90年8月13日及92年1月3日所簽訂之約定書規定,將上述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請求清償全部借款,自無不合之處。
㈡雖原告提出旭利公司及上揭境外公司之申請書2份,欲證
明原告曾拒絕主債務人還款之事實,而原告亦供稱確曾收受被告所提出之申請書;惟依原告所述,收受上開申請書,乃係在主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息之後,且不願接受主債務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並提出書函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2頁),參以由被告所提出上述境外公司所書立之申請書,該境外公司亦於申請書中供認無法按約還款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21頁),益徵旭利公司及上開境外公司向原告提出聲請時,已於遲延給付本息之後,則如前所述,主債務人旭利公司及上揭境外公司之全部債務既已視為到期,旭利公司及上開境外公司向原告請求部分或分期清償,在未獲原告之同意下,自難認為已為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依民法第235條之規定,自不生提出之效力,原告自得拒絕受領(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9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就被告所簽署之連帶保證契約有無期間之限制部分: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兩造所簽訂之連帶保證契約僅有1年之效力,既經原告予以否認,被告自應就此負舉證之責任。
㈡而觀兩造所簽訂,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之連帶保證契約所載
(本院卷第115、116頁),其上並未有任何保證期間之限制,僅有最高金額即新臺幣1,500萬元之上限,在原告未能立證以實其說之情形下,被告此部分之抗辯,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借款之主債務人旭利公司及上開境外公司既有未依約清償前揭借款本息之情, 依渠 等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已如前述; 又渠 等尚分別尚積欠美金49,342.95元及
162,260.33元,合計為美元211,603.28元尚未清償之事實,既經原告提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2份及未清償資料10份(見本院卷第103至第112頁)在卷可憑,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前開所為之抗辯復又均無有其有利認定之處,已詳前所述,則依前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至被告抗辯旭利公司於94年11月16日與原告所簽訂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伊並未在其上簽名之情,因依被告所自承其曾簽訂之上開連帶保證契約,被告本即應對旭利公司及上揭境外公司對原告之過去及現在未清償,以及將來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又被告復不否認旭利公司及上述境外公司尚積欠原告上揭欠款未清償之事實,則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因已與本院上開心證無任何影響,本院爰不再予以調查審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
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一:
┌──┬─────┬───────────┬────────────┐│編號│請求償還本│利息│違約金│││金(美金)│││├──┼─────┼───────────┼────────────┤│一│7,850│自95.03.30起至95.09.11│自95.09.12起至96.03.11止││││止,按週年利率7.05%計│,按週年利率10.01%之一成││││算。│計算。││││自95.09.12起至清償日止│自96.03.12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1%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二成計││││。│算。│├──┼─────┼───────────┼────────────┤│二│8,403.78│自95.06.22起至95.07.04│自95.07.05起至96.01.04止││││止,按週年利率7.8%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一成││││。│計算。││││自95.07.05起至清償日止│自96.01.05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1%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二成計││││。│算。│├──┼─────┼───────────┼────────────┤│三│10,600.75│自95.06.22起至95.07.17│自95.07.18起至96.01.17止││││止,按週年利率7.8%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一成││││。│計算。││││自95.07.18起至清償日止│自96.01.18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1%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二成計││││。│算。│├──┼─────┼───────────┼────────────┤│四│12,002.62│自95.06.22起至95.07.03│自95.07.04起至96.01.03止││││止,按週年利率7.8%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一成││││。│計算。││││自95.07.04起至清償日止│自96.01.04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1%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二成計││││。│算。│├──┼─────┼───────────┼────────────┤│五│10,485.8│自95.06.22起至95.07.03│自95.07.04起至96.01.03止││││止,按週年利率7.8%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一成││││。│計算。││││自95.07.04起至清償日止│自96.01.04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1%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二成計││││。│算。│└──┴─────┴───────────┴────────────┘附表二:
┌──┬─────┬───────────┬────────────┐│編號│請求償還本│利息│違約金│││金(美金)│││├──┼─────┼───────────┼────────────┤│一│32,750│自95.03.30起至95.08.25│自95.08.26起至96.02.25止││││止,按週年利率7.05%計│,按週年利率10.01%之一成││││算。│計算。││││自95.08.26起至清償日止│自96.02.26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1%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二成計││││。│算。│├──┼─────┼───────────┼────────────┤│二│20,250│自95.03.30起至95.09.08│自95.09.09起至96.03.08止││││止,按週年利率7.05%計│,按週年利率10.01%之一成││││算。│計算。││││自95.09.09起至清償日止│自96.03.0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1%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二成計││││。│算。│├──┼─────┼───────────┼────────────┤│三│29,589.52│自95.06.22起至清償日止│自95.06.23起至95.12.22止││││,按週年利率10.01%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一成││││。│計算。│││││自95.12.23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1%之二成計│││││算。│├──┼─────┼───────────┼────────────┤│四│27,716.34│自95.06.22起至95.07.24│自95.07.25起至96.01.25止││││止,按週年利率7.8%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一成││││。│計算。││││自95.07.25起至清償日止│自96.01.26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1%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二成計││││。│算。│├──┼─────┼───────────┼────────────┤│五│51,954.47│自95.06.22起至清償日止│自95.06.22起至95.12.21止││││,按週年利率10.01%計算│,按週年利率10.01%之一成││││。│計算。│││││自96.12.22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1%之二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