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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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1號
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謝秉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82,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