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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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告驊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驊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4,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559元。

二、起訴狀所載被告為「驊鵬企業有限公司」,惟原告據以主張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工程承攬合約當事人係「驊鵬科技有限公司」,是本件被告正確名稱為何,是否曾變更組織、名稱,應予釋明並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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