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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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2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被告 陳淑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齡間請求分割提存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