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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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4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橞瀴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57萬8,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徐嘉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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