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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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3號
原告LOLLICUPU.S.A.INC.(樂立杯美國公司)
法定代理人ALANYU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35,000元,折算為新台幣21,866,250元(以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29.75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范煥堂